一段时间以来,落成才十多年的高层住宅外墙剥落、电梯失修的问题不断成为热点,“谁来管”成为大问题。中国住宅建设如火如荼才不多久,已经出现年久才应有的失修问题,很使人担忧。其实也不必是高层,多层也一样,只要有多户主存在,就有这样的问题,只是高层里人家多,问题更大。
必须说,在买房子的时候,恐怕很少人会想到维修问题。房子还新,但维修其实是从一开始就要考虑的问题,“以后再说”只能是到了“以后”发现无话可说,因为从来就没有过一个说法。
(资料图)
这方面,欧美倒是有现成经验。
欧美的多层/高层住宅有两种。一种是单产权,通常是机构或者商业出租作为业主,机构业主包括政府公租房。这种好办,所有维修都是业主兜着。
另一种是多产权,所有住户自有产权,包括自住和出租,整个建筑是共有产权。后一种情况与中国大部分高层/多层住宅比较接近。
在欧美,高层/多层开始出售的时候,就组建业主委员会,并聘请物业管理。
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,相当于公司董事会,有人总负责,有人管财务,有人管法务,有人管勤务,等等,定期重选。物业管理有业委会聘请的专业公司,具有丰富经验和团队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很多房地产,这里只是他们管理的物业之一,一般指定专人负责。
物业在业委会的指导下,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,包括一般维修、公共区域的清洁、分发和管理大门钥匙之类。物业也负责收物业费、处理邻里民事纠纷。
业委会负责制定大楼的“规矩”,比如“不准带x岁以下的小孩、x点之后不准大声喧哗、客人留宿不得超过x夜”等等,甚至可以规定不准出租,只要业主大会上通过。更负责预算,当然还有聘请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。但业委会最大的职责还是预算,并定期向所有业主通报,包括物业费收集情况,现有“公积金”,计划内的大修和法务开支。物业费要覆盖:
1. 日常管理和维修
2. 各种税收
3. 公用水电,电梯肯定是公摊的,有的地方水电、暖通也是公摊进入固定的物业费的
4. 计划中的大修和法务开支
前三项好想像,最后一项可能是中国物业费里考虑不足的,也是引起很多问题的地方。
房子在设计时,就有各种寿命,包括结构、外表、机电,有定期开支。还有意外大修。由于设计或者施工不当,在保修期后发现屋顶或者外墙漏水,就属于这种情况。海景房对盐雾腐蚀考虑不足,或者风沙大的地方对风沙侵蚀考虑不足,也会有这样的问题。
要因为质量问题而向承包商追索,需要打官司;市政府不当收费,也需要打官司;个别业主长期有意违反业主大会订立的规矩,还是需要打官司。这些法律开支也要从物业费里出。
计划中的大修应该在物业费里出,平时就像储蓄一样,积少成多,到时候正好派用场。意外大修和法务开支一般不可能从物业费里出,远远不够。有两个办法,一是平素物业费就交得宽裕一点,流出机动空间;二是到时候向银行贷款,全体业主一起偿还。贷款在业委会和银行之间进行,不是业主分别向银行贷款。业委会向业主分摊。分摊不一定是平均分摊,会根据楼层高低、朝向、单元大小等有一个算法,算法需要业主大会通过。
这里有一个问题:有的业主不同意怎么办?
业委会是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。一旦通过,强制执行,个别业主不同意也得交钱,避免老赖挡路。
不断有人问:有的业主连正常的物业费都拖欠,这样的额外负担肯定硬顶着不交,“你还能把我的房子收走不成?”
嘿嘿,弄到最后,真是可能的。在欧美欠钱不还,不论多少,是可以上法庭的。小额一般调解就算了,没人会小题大做,花那个时间和律师费去索要鸡毛蒜皮的小钱。但每家几万几十万的“大钱”就值得上法庭了。业主硬顶赖债,自有法庭充公财产、拍卖偿还。
对于有人津津乐道的“业主找不到人怎么办?”根本不是问题。每一处财产都有登记人。找得到人找,找不到人,财产该怎么处理还怎么处理,余下的公而告之,在业主申领之前由法庭代管,逾期直接充公,填入国库。
在另一方面,市政有市容法律,不能因为业委会“一致同意”不修理剥落的外墙就可以一直不修。市里的整改通知是发到物业管理的,物业管理上报业委会后,业委会必须按时完成修整。其实外墙严重污损、绿化野草丛生、人行道破损到有害行人安全等,市容管理当局也会发整改通知,物业和业委会也必须按时整改。产权不等于任何人可以在自己的地盘为所欲为,这是“你的产权,我的城市”。
拒不整改怎么办?问题不会出在物业,责任还是在业委会。市政当局会自己派人整改,然后把账单发给物业,物业再交给业委会。业委会拒绝缴纳怎么办?一样的办法,只是这时整栋楼都成为法庭传唤的对象,有可能最终走到整体拍卖赔偿这一步。
房地产税交不上也是这么办理的。多伦多有名豪宅Casa Loma就是业主大手大脚造好后,生意破产,交不上房地产税,最后被市政府收走的。
不过高楼电梯失修,市政府是不管的,业主自己解决。业委会要是做不了主,那就大家自己熬着,没人管你。楼内的水电失修也是一样。家里养几十只猫就不一样了,物业解决不了的话,市里要管,这是公共卫生问题。
豆腐渣工程不仅在公共工程中存在,在高层住宅中肯定也存在。一个是如何解决现有问题,另一个是如何避免未来问题。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。在一房难求的过去,无良建筑商躲过了应有的责任,现在需要保证未来不可能再发生了。
对了,业委会制定所有业主都需要遵守的规矩。有意见可以在下一届业委会大会上提议修改,没有修改之前,大家必须遵守。个别业主长期拒绝“守规矩”怎么办?在其他业主的授权下,业委会会向“问题业主”发起民事诉讼,要求法庭强迫业主出售财产。这就牵涉到民事纠纷了,三言两语就说不清楚了。
大楼的规矩是有法律效力的,在英文里叫bylaw,和市里的规定一样,如不准随地乱丢垃圾、公共场合不准大声喧哗、不得占用公共区域,都叫bylaw,具有同等法律地位。当然这是民事法律效力,不是刑事法律效力。这就和婚约一样,一方违反,另一方有权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婚约、得到赔偿。
估计中国大楼、小区的业委会权力有限,发生纠纷时无能为力。需要考虑更加有力有效的业委会机制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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